一、 作为权利主体的受众
把受众看作是社会成员和公众的时候,受众拥有各种各样的正当权利。
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 传播权。表现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权利。
2、 知晓权。
传媒是传播特权的拥有者。这些权利是建立在它们公共性和公益性基础之上的。只有在传媒作为社会成员和公民实现自己的传播权和知晓权的场所、工具和手段而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们才能享受这些特权。拒绝承担这些义务和责任,它们的自由权利也就失去了任何法理上的依据。传媒应加强自律和行业规范。
3、 传媒接近权:一般社会成员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赋予了传媒应该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
巴隆《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为了谁的出版自由––论媒介接近权》
媒介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传媒必须向受众开放。三个方面产生了普遍影响:
1、 反论权。社会成员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出反驳声明。
2、 意见广告。媒介接受读者要求刊登的意见广告。
3、 体现在多频道有线电视领域。规定必须开设允许受众资助参与的“开放频道”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