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情形的是( )
A.甲向银行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由甲提供房屋产权作为质押担保
B.甲将自有房屋先后出卖给乙和丙,并与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C.甲拾得一对金手镯并据为己有
D.甲因考试不及格,一怒之下将书包弃至路边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据此,甲与银行的约定以房屋产权出质,而房屋为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甲与银行的约定属于创设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这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因而不符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情形。可见,不选A项。
B项表述的情形属于“一房二卖”,对于“一房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由于甲与丙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丙享有房屋所有权。可见,B项表述的情形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情形,选B项。
我国物权法排除了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可能性,因而C项表述不符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情形,不选C项。
D项表述的情形为抛弃所有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导致所有权消灭,该情形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情形,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