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是(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解析】:我国《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的除外。
本题中,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甲的户籍地还是甲市,乙市不是李某的住所地,故B项错误。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至2014年9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丙市是李某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到2015年10月李某的经常居住地是丙市,故A项错误,C项正确。
李某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病,但医院不是李某的住所,属于除外情形,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