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强21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凯7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凯成年成家后,甲与丙深感孤独,收养孤儿小曼为养女,视同己出,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小强
B.小凯
C.甲
D.小曼
本题答案:B、C
【解析】: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丙去世时,其配偶甲以及其子小凯当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B、C项。
甲与丙再婚时,甲之子小强为丙的继子女,因其已经成年,并无扶养关系,故不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不选A项。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甲与丙虽收养孤儿小曼为养女,但因未办理收养手续而不发生收养效力,小曼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不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