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则甲向其弟所借的钱(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考查要点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清偿。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题中,甲、乙为购置商品房所借钱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故应由二者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