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
(2021 年 7 月)
Ⅰ.考查目标
《法学综合(一)》包括法理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具体考查目标如下:
一、法理学考查目标
阐释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范畴,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及法的发展规律,掌握法律实质内蕴,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基本原则以及价值理念,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具备审视法学理论问题和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中实践问题的能力。
二、民法学考查目标
掌握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民法基本制度和内容;了解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作用;能够正确运用民 事 法 律 及民法原理解决民事纠纷等问题,准确把握各种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及分数结构
法理学 75 分
民法学 75 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试卷题型结构为名词解释、简述题、论述题。
Ⅲ.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法理学
导论
(一)法理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二)法理学的历史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一、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基本特征
(四)法的要素
二、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一)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二)法的起源
(三)法的历史类型
(四)法系
三、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法与安全
(三)法与秩序
(四)法与自由
(五)法与平等
(六)法与公平正义
(七)法与人权
四、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
(三)法的效力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六、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七、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八、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与法学思维
(二)法律解释
(三)法律推理
(四)法律论证
九、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一)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二)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十、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经验
十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一)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二)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十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科技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四)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
(五)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生态
十三、中国社会主义立法与法律体系
(一)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二)中国的立法体制
(三)中国的立法程序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十四、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意义
(二)法律执行
(三)法律适用
(四)法律遵守
(五)法律实施的正当程序
(六)法律实施的监督
十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一)法治的一般原理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与重要任务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五)建设法治中国
第二部分 民法学
一、民法总则
(一)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
(五)民事主体
(六)民事权利
(七)民事法律行为
(八)代理
(九)诉讼时效与期间计算
二、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分类与保护
(二)物权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四)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五)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七)相邻关系
(八)共有
(九)用益物权
(十)担保物权
(十一)占有
三、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二)债的发生原因与分类
(三)债的履行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五)债的移转和消灭
四、债权分论
(一)合同通则
(二)买卖合同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四)赠与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保证合同
(七)租赁合同
(八)融资租赁合同
(九)保理合同
(十)承揽合同
(十一)建设工程合同
(十二)运输合同
(十三)技术合同
(十四)保管合同
(十五)仓储合同
(十六)委托合同
(十七)物业服务合同
(十八)行纪合同
(十九)中介合同
(二十)合伙合同
(二十一)不当得利
(二十二)无因管理
五、人格权
(一)一般规定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三)姓名权和名称权
(四)肖像权
(五)名誉权和荣誉权
(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六、婚姻家庭
(一)一般规定
(二)结婚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
(五)收养
七、继承
(一)一般规定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四)遗产的处理
八、侵权责任
(一)一般规定
(二)损害赔偿
(三)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四)产品责任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六)医疗损害责任
(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八)高度危险责任
(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Ⅳ.参考书目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及相关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
二、参考书:
(一)法理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0 年版。
(二)民法学:
王利明主编:《民法学》(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0 版。
Ⅴ. 参考试题
(非完整试题,仅为样式与分值说明)
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30 分)
成文法
二、简述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试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Ⅵ.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30 分)
1.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简述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三、论述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1.过错责任原则,即以侵害人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尽了应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2.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责任下,受害人有义务举证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可以发生转移,即过错推定,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4.公平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视论述情况,酌情给一定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