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等。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