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